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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复印的资料:
1、申请人(或配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其中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产权证明佐证材料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供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自有住房为: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自有房产,如住房产权属申请人父母亲名下的,需提供产权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依据,及出具申请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住房证明,产权人本人亲临现场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知情同意书》。)
2.申请人、随迁人等的户口簿(首页、正页(如属集体户无法提供完整户口簿的,需提供内页户口卡正本及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如父母随迁的,无出生证可反映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依据。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户口簿已能直接体现父母亲与随迁子女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如产权人非申请人(或随迁人)的,还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
说明:以上所需相关证件全部用A4纸按标准复印,交申请表时请附带正本核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二、所需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人才入户审核表

二、所需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人才入户审核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户口迁移,但人社部门签发的审批材料有明确规定失效期的除外,有随迁人的需在此表中体现);
4、随迁子女超18周岁,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全日制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本人现场签发的未婚声明书(外省迁入且随迁小孩在15—20周岁的由市审批办审批8个工作日)。
没有自有住房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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